1.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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